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李某、陶某合谋驾驶一辆红色电单车,分别于2019年5月22日11时、12时、17时许在东莞市大岭山镇鸡翅岭村雅迪路被害人薛某经营的某废品站盗窃废铁,得手后卖给魏某(另作处理)。次日15时许,李某、陶某到魏某处换得一辆台铃电动三轮车,再次来到受害人的废品站内盗窃废铁,并再次卖给魏某。2019年5月24日10时许,公安机关在鸡翅岭村工业区抓获陶某。,后在鸡翅岭村一出租屋房内抓获李某。
办案经过
本律师作为陶某的辩护律师接手该案子后,第一时间办理手续依法会见了犯罪嫌疑人陶某,到法院调阅卷宗之后,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在法庭上,辩护人发现陶某有协助、带领公安机关抓或同案犯李某,具有立功情节。并提出陶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等等辩护意见,并在庭后向法院提交的详细的辩护词等资料。
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对陶某从轻处罚,只判处罚金一千,没有判处实刑,不需要继续关押。
律师说法
涉嫌刑事犯罪的,建议家属尽早委托律师辩护处理,律师越早介入案件,辩护的空间就越多。具体到本案,由辩护律师提出来陶某有立功的情节,并最终被采纳,对本案的量刑起着非常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