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毅律师
合肥刑事辩护律师,合肥离婚律师,合肥律师免费咨询
18356036155
咨询时间:00:00-23:59 服务地区

离婚后才发现前夫与他人生儿育女,这种情况下能否获得赔偿?

作者:汪毅律师时间:2017年10月2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83次举报

来源:华律网。

红红与阿伟1999年结婚后育有一女。女儿10岁时患病,红红再次怀孕。红红怀孕5个月时,阿伟意外导致其流产,之后两人频频吵架。2015年10月,两人离婚。

次年4月,阿伟与另一名女子小云结婚。红红却发现阿伟竟然在与自己婚姻存续期间,就与小云在2013年和2015年分别生育一女一子。

双方观点

红红认为,阿伟的恶意欺骗以及对婚姻的不忠行为,破坏了夫妻关系,拆散了原本和睦的家庭,还伤害了无辜的女儿。她将阿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阿伟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

阿伟认为,他与小云生儿育女的事实是红红在离婚后才发现的,也就是说并不是他的这些行为导致离婚,所以不存在离婚损害赔偿,即使没有与他人生儿育女,他也会和红红离婚。阿伟辩称,他已经将全部家庭财产分给了红红,这是情感上和法律上给予对方的最大补偿,没有必要再分对错。其次,离婚后,红红还另案提起财产纠纷诉讼,是对自己的报复行为,不能因为她的任性让已经失业且需抚养生病女儿的他陷入困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阿伟在与红红婚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性生儿育女,违反了夫妻应互相忠实的法定义务,影响家庭的稳定和睦,破坏夫妻感情,导致二人的婚姻关系破裂,阿伟在与红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其行为对红红造成了伤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此,依法判决阿伟赔偿红红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法条链接】

《婚姻法》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汪毅律师 已认证
  • 执业7年
  • 18356036155
  • 安徽皖商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7年

  • 用户采纳

    31次 (优于95.78%的律师)

  • 用户点赞

    98次 (优于98.86%的律师)

  • 平台积分

    70741分 (优于99.42%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05篇 (优于98.71%的律师)

版权所有:汪毅律师IP属地:安徽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27121 昨日访问量:245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