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休假未落实 工资补偿三倍付
费某自2008年至2015年在某大厦客房部做服务员,期间未享受到国家规定的年休假。2015年12月,因大厦经营不善,要求与费某解除劳动合同。在解除劳动关系时,费某才了解到,同事都领取了未休年休假工资补偿。在与单位协商未果后,费某诉至法院讨要未休年休假工资补偿。后在法院调解下,大厦一次性支付费某3500元补偿。
法官点评:根据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劳动者享有带薪休假的权利,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的,应当征求其本人的意见,并对其应休年休假每天按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