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
1、发现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2、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因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因鉴定材料耗尽、损坏,委托人不能或者拒绝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材料的;
4、委托人的鉴定要求或者完成鉴定所需的技术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5、委托人不履行司法鉴定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被鉴定人不予配合,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6、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7、委托人撤销鉴定委托或者主动要求终止鉴定的;
8、委托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9、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的其他终止鉴定的情形。
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并根据终止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有关鉴定费用。
二,司法鉴定的概念: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
而申请进行伤残鉴定的,也需要注意避免出现导致鉴定终止的情形。进行司法鉴定的时候就需保证材料的真实性,还有鉴定机构是否具有认可度等相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