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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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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发布者:陕西健旭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10月13日|分类:交通事故 |369人看过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9日14时55分,被告杨波驾驶陕E1N570小型普通客车遇饮酒后原告驾驶电动两轮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杨波无伤害,原告重伤,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杨波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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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办理

  原告经西京医院诊断:创伤性重型颅脑损伤,于2018年6月29日出院,住院20天,同一天转入西安中医脑病医院,于2018年9月22日出院,住院85天;2018年10月8日至2018年11月9日在空军军医第一附属医院住院32天,2018年11月9日至2019年1月4日在西安中医脑病医院住院56天,2019年2月26日至2019年3月27日在西安中医脑病医院住院29天,2019年5月29日至6月28日在西安中医脑病医院住院30天,共计住院252天。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伤残等级属四级。当事人在委托我所后,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被告向原告赔偿费用总计为1088044.46元等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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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组织合议庭合议审理,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及商业险,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共计1076844.46元。



律师点评:交通事故的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必要的营养费;因伤致残的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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