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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认定的情形有什么

作者:张耀律师时间:2023年10月1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72次举报

一、盗窃罪认定的情形有什么

(一)主体要件:主体是一般主体;

(二)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三)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四)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盗窃财物不认定为犯罪的情形

对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为的、因受灾生活困难偶尔偷窃财物的、或者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分赃甚微的,可不作盗窃罪处理,必要时,可由主管机关予以适当处罚。把偷窃自己家属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犯罪行为加以区别。《对此类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

1、已满16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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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耀律师自2014年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后,先后执业于云南众序律师事务所及云南谣光律师事务所,现执业于云南众序(云南自贸...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红河
  • 执业单位:云南众序(金水河口岸)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32520********35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