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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殴打他人,可能涉嫌哪些罪名?可能需要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

发布者:张耀律师|时间:2022年06月28日|分类:刑事辩护 |3291人看过

殴打他人的行为,可能触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


如果加害人无事生非或者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定后果的,一般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如果加害人与某个被害人之间素有矛盾,针对性殴打被害人,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随意殴打的行为过程中,如果加害人使用极易致人伤害的凶器攻击他人,或持续不断、反复击打某人,则表明其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即伤情鉴定为轻伤的,寻衅滋事罪可能导致的处罚更重,最高可达有期徒刑五年;伤情鉴定为重伤的,则故意伤害罪可能导致的处罚更重,最高可达有期徒刑十年。


法条链接:


《刑法》第234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293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1人以上轻伤或者2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来源 | 上海虹口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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