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裁判要旨
法官后语
股权让与担保,即债务人将股权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待债务清偿后股权返还于债务人;当债务人履行不能时,债权人可就股权变价并经过债务清算后受偿。在股权让与担保情形下,股权受让人(名义股东)的权利边界涉及以下三方面:
(1)股权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性质是股权让与担保还是股权转让抑或股权质押。对于商事主体之间在股权让与担保协议中约定了受让人具体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充分尊重。
(2)名义股东在目标公司内部的权利边界。若转让人与受让人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告知目标公司和其他股东系“股权转让”,目标公司亦按照股权转让为受让人办理了股东名册变更,则认定受让人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可以行使股东权利。反之,受让人不能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只能是债权人。
(3)名义股东与外部第三人的法律关系。当名义股东的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查封、执行标的股权时,实际股东既可以请求确权,也可以通过执行异议之诉保障自身权利。当股东因出资瑕疵需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时,名义股东无需与实际股东就出资瑕疵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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