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一家小视频播放平台,主要的使用方式为消费者自由上传小视频,其他人则可以随机观看到所发布的小视频。后因用户私自上传正在热播的影视剧,侵害了他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致使委托人被版权方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版权方诉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提供作品;2、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01万元。
经过本案网络开庭审理,最终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我方取得本场诉讼的胜利。
法院认为:本案焦点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我方当事人是否知道用户在平台上上传了涉案作品?根据被告(我方)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为视频存储平台,且涉案视频为用户擅自上传,被告亦没有对涉案视频进行置顶推送处理,也无任何广告的插入,足以认定被告不知道他人在平台上上传了涉案作品,故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的效果:
本律师代理的该案诉请高达200万元,对于一个新成立的创新企业无疑是不可承受的,本案在调解过程中,原告所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我方实在无法承受,后来在律师的专业指导下,经过大量的取证公证,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对此结果也十分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