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系XX公司起诉我方当事人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并要求我方当事人赔偿损失200万元,本案一审由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在我方律师积极指导当事人调查取证之后,经过多次公证并提交给了法官。一审开庭过程中,双方围绕“通知-删除”的规定进行了充分的辩论,最终一审法院采纳我方的意见,认定我方当事人属于存储平台,且提交了侵权者的信息,应当适用“避风港”原则,遂判决驳回XX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后XX公司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认为XX公司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故判决驳回XX公司的上诉请求。至此,我方取得本次诉讼的最终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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