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手房屋买卖的过程中,有一群人,为了客户能够买到一套心仪的房屋,劳神费力,身心疲惫。
他们为客户的要求,筛选、联系、带看、沟通……一次又一次,可能经过了数十次带看,最终才达成交易,他们就是中介经纪人。
有的卖家联系了好几家中介同时向外出售房屋,只为挑选其中服务价格最低的,不考虑服务的内容与质量。有的买家在获得卖家信息后,径行联系卖家成交(有的通过自己的家属购买成交),只为了越过中介,省掉中介费。
辛苦一场的经纪人,由于客户的不诚信行为,丢了单子,挨了老板的骂,也遭受了经济损失。但是请不要担心,只要处理得当,这种损失是可以要求违约客户弥补的!
?环境不会改变,解决之道在于改变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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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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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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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21日,中合经纪公司与王建华签订《物业需求看房协议》,约定:中合经纪公司向王建华提供买卖环绿山庄5号楼2-101号房屋信息,建筑面积95㎡,售价99万元的物业信息,中合公司为王建华求购/求租上述物业的独家代理商。在签订本协议书后的一年内,王建华及其关系人不得避开中合经纪公司与中合经纪公司介绍的房源方私下交易或通过其他居间方与中合公司介绍的房源房交易(此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买卖、租赁、赠与等形式),否则视为王建华违约,王建华需支付中合经纪公司本协议约定的全部服务佣金及中合公司因追偿王建华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承办费为成交价格的2%,于王建华与业主签订买卖合同之时一次性向中合经纪公司付清。
2014年5月10日,王建华又与另一家中介百居安公司签订委托购房协议。经百居安公司介绍,2014年7月22日,王建华与涉案房产业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中合经纪公司发现,王建华购买的房产与本公司介绍的房产为同一套房产。中合公司以王建华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建华支付佣金19800元、赔偿利息损失并承担中合经纪公司支出的律师费2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王建华最终决定的购买行为,应是百居安公司和中合经纪公司两次看房的共同效果,应认定王建华最终达成交易已利用了中合经纪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法院根据王建华的违约程度,参照中合经纪公司的履行情况认为中合经纪公司主张过高,酌情调整为5000元,并判令支持了原告主张的律师费2000元。
【(2016)鲁01民终45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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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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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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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在本案中,原告为被告提供了房源信息,但是被告却与其他中介进行了交易,违反了与原告签订的禁止“跳单”条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在审理后,根据王建华的违约程度,参照中合经纪公司的履行情况认为中合经纪公司主张过高,酌情调整到5000元。但是,该判决对于原告来讲实际上是略显不公的。因为在双方协议中,双方约定的原告为被告提供房产信息的时间为一年,一年内原告已经为被告提供了看房服务,被告最终的购买行为,表明其对房屋状况本身是认可的。被告在明知与原告有协议且该协议未终止的情况下,仍与其他公司签订协议,严格来讲,属于恶意违约,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全额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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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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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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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户上门——完善手续,及时签订协议
联系客户,首要签订《居间服务确认书》,并保存好客户的身份信息,有条件的索要客户名片及预留其家人的联系方式;签字需用楷体,能够清楚识别的签名,若签名不清楚的,建议指纹捺印。
2.服务之中——时时提醒风险,强调中介的作用
提醒客户的风险有二,一是客户跳过中介私自成交,除了跑手续繁琐之外,还可能被对方哄骗遭受损失,可以酌情举几个周围发生的例子,加强印象;二是强调独家委托,若客户违反独家委托约定,将按照原约定的中介服务费全款支付违约金。
3.看房前后——跟紧客户,防止其交换联系方式
看房时,要跟着客户“寸步不离”,防止客户与卖方预留联系方式直接交易;在看房过程中,拍摄现场视频,以防客户事后不认可曾经看过房;在看房后及时签署《看房确认书》,记载客户对于本次看房的服务满意度。
4.积极回访——防止客户主动联系房东询价
中介经纪人专业水平、服务质量的外在显露,在于跟客户的一步步交流中。回访的及时、有效,既可以展示服务质量,也可以体现出中介服务的用心程度,更是防止其他经纪人“截胡”的最有效方式。
?所有努力皆不白费,所有付出必有回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