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姚旭东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19日 45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简述
原审被告人吴XX,男,汉族,生于1967年4月30日,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xx路xx号,住湖北省仙桃市xx街道办事处xx居委会xx单元xxx.2008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20年4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6日被陕西省咸阳市公安局xx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咸阳市xx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肖XX,男,汉族,生于1965年8月26日,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xx镇xx街xx号,住湖北省仙桃市xx大道xx路。2005年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2010年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6年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6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6日被陕西省咸阳市公安局xx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咸阳市xx区看守所。
二、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本案经移送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认为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抗诉不当,决定撇回抗诉。
三、律师观点
原审被告人吴XX、肖XX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其行为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肖XX在共同犯罪中处于被吴XX指使的从属地位,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案涉毒品在公安机关控制下交付,未流入社会,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四、刑事判决
1、被告人吴XX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被告人肖XX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元.
3、扣押的被告人吴XX的人民币20928元及有财产价值的物品由法院在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中予以执行;鄂xx沃尔沃城市越野汽车辆由扣押机关返还吴XX;三部手机作为证据随案移送;其他无财产价值和证据作用的物品由扣押机关返还被告人吴XX。
4、扣押的被告人肖XX的鄂xx东风风行黑色面包车一辆、人民币167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毒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两部手机作为证据随案移送;其他无证据作用的物品由扣押机关返还被告人肖XX。
5年
2次 (优于85.04%的律师)
3335分 (优于89.35%的律师)
一天内
57篇 (优于99.53%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