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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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东与耿某某菜鸟驿站合伙纠纷案答辩状

发布者:陈强律师|时间:2021年07月17日|分类:合伙联营 |606人看过


本诉答辩状(反诉代理词)

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受本诉被告(反诉原告)耿某某委托代理其与本诉原告(反诉被告)刘某东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律师受律所指派担任本诉被告(反诉原告)诉讼代理人,现就有关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本诉答辩(反诉代理)意见:

双方的合伙事业已于2021419日终止,合伙合同依约自动终止,经核算,已无合伙财产可分,相反本诉原告(反诉被告)还应支付本诉被告(反诉原告)13213元。

1、根据相关事实可知,原被告的合伙经历了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合伙合同签订之日起的2020514日至本诉原告(反诉被告)退出合伙事务的2020915日。

该阶段双方对日常经营的账目已结清,但未对本诉被告(反诉原告)耿某某在这期间的工资进行结算。

第二阶段:由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夫妻单独经营的2020916日至2021419日。

该阶段从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整理的盈亏记录表可以看出,这期间每个月都在亏损,直至实在无法经营了,无奈于2021415日转让给了第三人万某某,2021419日最终交接给万某某,原被告合伙关系至此终止。在此阶段,从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根据微信和支付宝交易流水等整理的盈亏表能够明显的看出,2020915日至2021419日期间,经营收入和支出(不含其个人的收入和开支)算下来,亏损总金额达到30790.2元。按照合伙合同约定,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每月还可获得3500元工资,截至2021419日本诉被告(反诉原告)的应得工资为38966元,加上30790.2元的经营亏损,总的合伙期间的亏损为69756.2元。

2、根据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与万某某签订的《转让合同》,菜鸟驿站经营权名义上转让了5万元,但是面包车过户费、车险费用需要本诉被告(反诉原告)自己出,后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又承担了更名费5000元,这三项一共花费了6670元,即本诉被告(反诉原告)转让菜鸟驿站经营权实际获得转让费43330元。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依据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配。经过上述核算,已无剩余财产可供合伙双方分配,相反亏损69756.2元扣除转让费43330元后,净亏损达26426.2元,该部分亏损应由双方按照合伙比例50%共担。

综上所述,就本诉部分本诉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因已无合伙财产可供分配而应予驳回,反诉部分,因原被告双方合伙期间经营亏损达26426.2元,该部分亏损应由双方按照合伙比例50%共担,本诉原告(反诉被告)应当向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支付13213元。故请求法院支持反诉原告的诉求。

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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