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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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送医,过度治疗有可能不被认定为工伤

发布者:陈强律师|时间:2021年02月21日|分类:劳动纠纷 |334人看过


一般自己的家人最亲近的人突发疾病濒临死亡,我们都会要求医院尽全力抢救,然而有些努力主动徒劳,当一切重归平静后,却发现死亡未能换来应得的待遇那是多么的悲惨啊,人就是这样难以两全。


这个案例是最近判决的,基本案情是这样的:

张怀系剑河县第四中学教师,2019年3月2日上午10时许在新学期开学报名过程中,突发脑出血,被学校教师送至剑河县人民医院救治,后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3月16日12时05分宣布死亡。这期间作为妻子龙倩极力要求医院抢救,直至超过48小时。2019年3月22日剑河县第四中学向黔东南州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黔东南州人社局受理后于2019年5月21日作出州工伤认字(2019)17-16号《关于不予认定张怀工伤(亡)决定书》,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之规定,张怀突发疾病抢救无效死亡不符合认定为视同工行的情形,现决定不予认定张怀突发疾病死亡为视同工伤(亡)。死者家属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被告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具有作出工伤认定的法定职责;被告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具有作出工伤认定行政复议的法定职责,二被告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上述规定明确了职工适用该项规定被确认为视同工伤应同时符合三个要件:1、在工作时间内;2、在工作岗位上;3、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张怀系于2019年3月2日上午10时许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送医抢救,于2019年3月16日12时05分经抢救无效宣布死亡,即张怀并非在突发疾病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不符合上述三个要件。被告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州工伤认字[2019]17-16号《关于不予认定张怀工伤(亡)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告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出的黔人社厅行复决字[2019]4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同样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龙倩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法律是严格的,甚至是有时的残酷的,很多时候差之毫厘失之千里,就算是法官同情死者也不能违法判决,这就是法律的基本精神,必须保持稳定适用,否则就不具有权威性,这种死亡的事情,也很难要求家属理智,作为家属,哪怕有一线希望都会尽百倍努力,那时谁会去管能不能算工伤呢?只是在人去茶凉后,生活还要继续,愿天下所有人都能平平安安,无病无痛,白头到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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