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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惨痛教训:叫老师也别用房子抵押帮别人贷款,30万借款打水漂

发布者:陈强律师|时间:2021年01月28日|分类:合同纠纷 |1197人看过


2020年12月20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4年被告称要做工程需保证金,让原告用房子抵押贷款了50万,2014年8月23日原告通过房产抵押贷款到50万元,其中20万由被告直接取现的,30万被告叫原告转给了第三人,2015年2月26日被告出具承诺书,表示贷款由被告负责归还。但后面一直拒绝还款。2019年12月19日原告无奈向法院起诉。

被告辩称


原、被告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2015年8月23日取款单上被告的签名,应原告要求所签。2015年2月26日承诺书上的签名非被告所签。30万元系转账至案外人账户与其无关。故被告未收到原告任何借款。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因为被告只是提交了一份答辩状,鉴于被告未到庭,法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经审核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法院确认以下事实


2014年8月23日被告代理原告从原告工商银行活期账户尾号为0163中取现200,000元。同时原告又将300,000元转账至案外人李兴尾号为5433账户中,并备注还款。

2015年2月26日被告出具承诺书,载明:“今由徐XX老师解决陆XX贷款之事,成功后,本人承诺,由我负责解决归还。”

审理中,原告表示对被告指令转账至案外人账户的300,000元,在本案中不予主张。

法院认为


原告以取款凭证、承诺书证明原、被告之间具有借贷合意,原告已实际履行钱款交付,而被告辩称未到任何借款,但对其辩驳意见并未提供任何证据,故本院对被告的辩驳意见难以采信。对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撤回转账至案外人300,000元的主张,依法予以准许。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200,0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利息,因双方并未约定,故应自原告主张之日起计息,原告主张之月利率,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人民币200,000元,并以人民币200,000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9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律师点评


这个案子成案是相当可悲的,通过案情介绍可以知道原被告此前肯定是朋友关系,被告是做工程的,当时承接工程需要保证金,向原告开口要钱,但原告作为老师还是挺善良的,没钱的情况下都同意以自己的房屋去抵押贷款50万,贷款下来后20万直接就让被告取现走了,另外的30万也就根据被告的指示转给别人,都没有打借条,也没写什么情况说明,这种信任可以说非常不可思议。最后打的承诺书叫原告也是格外的亲切,尊称XX老师(为什么打了条子的人都很快就不认账呢?很难说的清楚是什么心理)。可惜最终还是没有还钱,不得已作为老师的原告才拿起了法律的武器起诉被告,因30万与被告的关联不大,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原告不得不撤回了30万的诉求,最终法院只能支持20万,那30万很难说会得到什么样的结局,可能很难要回来吧,如果能要回来也需要再去打一场官司,主要是需要更麻烦的调查取证,如果幸运可以要回来。

希望大家能够引以为戒,平时关系再好也要写好借据,事前唱黑脸,总比以后打官司闹翻脸更好。关注陈律师,学习更多民间借贷法律知识,欢迎扫码加微信咨询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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