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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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婚前买房,支付了首付款,登记在女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房屋怎么处理

发布者:陈强律师|时间:2021年01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1873人看过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生效了,对于结婚期间的一些财产问题也进行了重新编排,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婚前付首付买房的很多,婚后两夫妻一起还银行贷款,但房子登记在买房的名下,有些也会把另一方的名字加进来,但是往往房贷需要还30年,但是夫妻关系还没有维持几年就要闹离婚,这种情况下,房子该归谁呢?已经还的房贷又怎么分担呢?以后房子的房贷由谁归还呢?这些问题常常困扰这一些当事人,自己又不懂法,经常要去咨询律师,为了让大家有个明确的统一答案,结合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现给大家普法,不过现实问题可能复杂的多,该找律师的还是要找。

       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这是什么意思呢?就是说,夫妻一方比如说女方婚前在房产公司买房了,合同也是你一个人签的,首付款也是你付的,贷款也是你办的,但是还了一两个月你就要结婚了,那房贷不能不还啊,但另一方又住着房子,那肯定是要两个人一起还贷了,那另一方跟你一起还着贷款了,这样生活了几年,你们要离婚了,这个房子到底该归谁呢?法律就规定,这房子你们夫妻可以协商处理,房子归谁,没拿到房子的,该怎么补偿,这些都可以双方约好,但是实在约定不了,那就只能由法院判了,法院就可以把房子判给写了名字的一方,后面的贷款就也由得到房子的一方还,房子在婚姻关系期间的共同还的贷款,得到房子的一方需要补偿给另一方,如果房子这些年增值了,那增值的部分也可以作价一半或者其他数给对方。

这样解释我相信比较好理解了,以后遇到这类问题,简单的就知道怎么处理了,然后和对方协商一下能解决最好,不能解决,那请律师打官司,这样会更好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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