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名: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是指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二、法条及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11号)第2条;(关于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0号)第2条。(关于海关报关单、进口证明等)
(4)《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口管理条例》第48条(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合同登记证)
(5)《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66条(进出口货物配额证明、批准文件、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