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二、法条及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的通知》法(2011)262号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6号
(5)《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取缔方法》1998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
(6)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
(7)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