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欧某某信用卡诈骗案((2019)湘0525刑初104号)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将涉案信用卡透支款项用于经营投资,后因经营投资不善、市场风险等客观原因造成透支款项无法偿还,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透支款的目的,不属于恶意透支信用卡的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另在本案中,被告人欧某某所办理持有的信用卡,不仅基于个人信用,且该信用卡有合适的保证人提供担保,应属于金额借贷合同法律关系,属于民事法律范畴,银行可以通过民事救济的方式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某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罪名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