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明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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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无罪裁判案例(二)

发布者:闫明芳律师|时间:2021年07月12日|分类:刑事辩护 |376人看过

【案例】张某信用卡诈骗案((2017)粤06刑终398号)

 

【裁判理由】经查,上诉人张某因经营生意失败和招商银行提前收回贷款而导致资金链断裂,故其未能按期偿还两张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的透支款项,自20157月起,中国光大银行便以电话、信函、上门等方式对张某进行多次催收,张某多次称其正在出售自己的房屋,待房屋售出后再偿还所欠透支款,期间虽然有张某未接听催收电话的情况,但亦存在张某之后主动回拨催收电话并告知催收银行其出售房屋后将偿还所欠透支款的催收记录;在中国光大银行催收前,即2015624日,张某就已委托佛山市粤某福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将其所有的房屋代为出售;2016613日,招商银行佛山分行作为第三方,张某(卖方)与陶某周(买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陶某周应支付购房总价款430万元给张某,张某应将收取的购房款用于偿还所欠招商银行佛山分行贷款本息共计3080155.30元,余款退还至张某指定的银行账户,后因买方对房屋过户后权属人登记问题存在异议而未交易成功,同年617日,公安机关接中国光大银行报案后将张某抓获,张归案后一直辩称其欲通过出售房屋从而偿还涉案透支款,其无恶意透支的行为,亦无诈骗的故意。上述事实有申请涉案信用卡资料、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逾期催收记录、招商银行个人贷款借款合同、招商银行个人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佛山市粤某福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龙江分公司负责人李某出具的证明、房源资料截图、房屋买卖协议书、被害单位员工黄某强的相关陈述、证人黄某珍、李某的证言、上诉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相互印证,足资认定。由此可见,虽然张某透支后逾期还款,但是其并无逃匿行为,其对银行的催收电话亦未拒绝接听,且能主动与催收银行沟通并欲通过出售房屋从而偿还透支欠款,之后其与买方协定的房屋售价款亦足以偿还其在本案中所负的全部银行债务,虽然其最终未能偿还涉案透支款,但是该结果并非张某自身主观原因所致。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当认定张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没有实施信用卡诈骗的行为,其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原审判决认定张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证据不足,属客观归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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