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黄某某盗伐林木案((2017)冀0321刑初130号)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自2012年秋至2016年秋五年内砍伐林木2.27立方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第七条规定:对于一年内多次盗伐、滥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盗伐、滥伐林木的数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盗伐林木累计虽达二至五立方米的标准,但其盗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行为无法证明是在一年内实施的,而是五年内实施的,所以被告人黄某某盗伐林木的行为没有达到构成犯罪的法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