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12日,李某入职某通讯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办理入职时,公司要求李某在《年度业绩考核通知书》上签字,并作出书面承诺:“若李某完成的年度业绩低于业绩考核目标的30%,则视为自动离职,双方解除劳动关系。”2020年11月13日,李某收到公司的书面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刘某不服,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业务提成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庭审中,公司辩称,由于李某未能按其承诺完成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则视为李某主动提出辞职,故属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用人单位没有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李某辩称,自己从未主动提出辞职,《年度业绩考核通知书》上的签名是公司一再要求下才签字的,违背了自己的意愿,所以用人单位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依据此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两种:一是用人单位在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二是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遵守法定的程序。本案中,李某虽然在《年度业绩考核通知书》上签字,但并不是出自其真实意思表示,而且承诺事项明显对己不利,用人单位需进一步证明双方协商一致的事实。若不能证明,则用人单位主张的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不能成立。如此,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李某的销售业绩达不到预期目标时,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方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在本案中,用人单位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时,未遵守法定程序,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李某支付赔偿金。
5年
53分
一天内
1篇 (优于73.04%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