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简要案情:原告经案外人马某(结算协议“丙方”)介绍加入到被告一承包的新华路工程,自2014年3月开始油漆施工,油漆施工顺利完工并经验收通过。油漆工程总款为18.5万元,被告一已支付10万元,仍剩余尾款85000元未支付。经各方协商一致,原告、被告一、被告二及案外人马建于2015年12月3日签署《新华路工程尾款结算支付协议》(“结算协议”)。根据结算协议上述约定,被告一、被告二应于该协议签署时立即向原告支付款项85000元,但被告一、被告二未支付该等款项;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被告二仍未支付。
工作概况:证据薄弱,经催促当事人找银行付款记录、人证等方形成基本证据链条。庭审争议焦点在于我方接受哪方的发包工程?若接受被告二陈锦昌发包,款项有要不回的风险,若认定接受被告一松田公司发包,则款项执行风险小很多。经庭审举证、辩论多番努力,终于让法官支持我方全部诉求。
下一篇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成功处理上一篇
期权纠纷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