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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实践中存在的两大问题

发布者:冯英辉律师|时间:2017年11月15日|分类:刑事辩护 |929人看过

一、故意伤害罪与正当防卫。

凡事都有因果关系,一个巴掌拍不响。同理,双方打架或互殴,事发都有一定的原因。在打架过程中,一方的伤情一旦达到轻伤的标准,另一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几率十分大。实践中,被追究的犯罪嫌疑人以及辩护律师都往往结合事发的原因、不法侵害的进行、嫌疑人对对方造成损害的程度等综合因素,运用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的辩点进行辩护,以此理由进行抗辩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采纳正当防卫微乎其微。这就是理论很美好,实践有差距。张明楷教授主张:“在一般性争吵过程中,先动手对他人实施殴打等暴力行为的,属于不法侵害,后动手反击(殴打)者造成前者轻伤害的,应认定为正当防卫,而不应当认定为相互斗殴,更不应当认定后动手反击者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反之,在一般性争吵中,先动手殴打者造成对方轻伤的,则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这一规则体现了正不得向不正让步的法律精神,既有利于保护公民的法益,也有利于预防故意伤害案件的发生。”

再看洛阳市最近(2016年9月27、2017年3月17日、2017年5月31日、2017年6月5日)4份故意伤害罪的判决。典型的侵害人带人进入被告人家中,在相互冲突中,被告人造成对方受伤。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辩护的正当防卫并没有被法院采纳。

鉴于篇幅有限,本律师只上传四篇洛阳地区最新判决。详细70篇正当防卫数据报告可联系本人共同交流。

因口角发生纠纷以及父母在家中被打,还击的行为没被认定卫正当防卫。仍是故意伤害罪?
两个案例都是侵害人先侵入被告人家中,因冲突被告人致对方受伤。正当防卫仍然未被认定。?


所以说,司法实践很难认定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辩护要点但不能是唯一要点。即使不给你认定正当防卫,但实际上确实符合,在量刑上法院会考虑给你从轻处罚。

本律师认为,面对冲突能忍就忍,忍不了下手注意轻重。

二、伤情鉴定问题。

伤害类型犯罪中,对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必不可少,轻微伤、轻伤二级、轻伤一级、重伤二级、重伤一级等。这些损伤程度,事关这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量刑的轻重。所以说,伤情鉴定至关重要。

1.“真伤还是假伤”。本律师在代理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中,曾遇到此问题。两个人因口角发生纠纷,结果发生打架。造成一方鼻子受伤。受伤一方在不同的三家医院诊断,前两家医院诊断结果一致,鼻子一侧骨折;后一家医院变成两侧骨折了。结果,鉴定结构没有详细论证伤情变化,直接依据最后一家医院拍摄的CT片,认为鼻骨两侧构成轻伤二级。结果,公安也不考虑前两次的CT片,直接对另一方刑事立案拘留。受伤的人的伤情是否是你造成,以及能否造成轻伤二级,至关重要。

2.“新伤还是旧伤”。有事被害人确实存在被侵害的情况,但是,按正常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的打击不致于那么严重。还需要考虑被害人是否存在旧伤,如果属于旧伤复发或者叠加因素造成的轻伤以上的标准,那么该问题就需要慎重考虑。此涉及无罪的因素。

3.鉴定程序问题。比如送检人员不合格、鉴定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鉴定意见不规范等。甚至把分析意见书等同于鉴定意见书、没有鉴定结论。

综上,本律师认为在故意伤害罪类型案件中,伤情鉴定问题与正当防卫问题是两个重要因素,涉及是否构罪以及免除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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