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翔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26日 47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XX医疗美容诊所,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黄河路**。
法定代表人:马x志,该诊所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山,辽宁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女,汉族,1987年3月21日生,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翔,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XX医疗美容诊所因与被上诉人张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20)辽0203民初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XX医疗美容诊所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XX医疗美容诊所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XX医疗美容诊所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XX医疗美容诊所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