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金协议是格式条款吗
根据《担保法》第90条和《担保法解释》第118条的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且当事人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没有约定订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而根据《合同法》第39条第2款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无需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在一定程度上而言,格式条款提供方处于优势地位,并不具有协商的余地。所以,定金协议并不属于格式条款,它往往是合同签订双方协商后的共同意愿。
二、定金合同的限额性
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的部分无效,按不当得利处理,返还本金以及同期银行利息。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大于或小于约定的,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三、定金的处罚原则
根据《担保法》和《担保法解释》的规定,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的处罚原则。因合同以外第三人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受到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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