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在湖南省怀化市,一起引起广泛关注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经过一审和二审的审理,最终在2023年8月3日由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本案的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某,因驾驶轻型栏板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行人张某不幸遇难。石某的辩护律师,作为湖南诚怀律师事务所的一名成员,全程参与了本案的诉讼过程。
案件背景:
本案的起因是石某在2022年8月25日晚驾驶货车时,不慎与行人张某发生碰撞,导致张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事故发生后,张某的家属将石某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天安财险怀化支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案件经过:
在一审中,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判定石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然而,天安财险怀化支公司以石某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从事营运活动而未购买相应保险为由,主张在商业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采纳了保险公司的意见,判决天安财险怀化支公司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剩余损失由石某承担。
上诉过程:
石某及其辩护律师不服一审判决,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主要理由是:石某驾驶的车辆总质量未超过4500千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无需办理营运证,其运输行为不构成车辆使用性质的变更;同时,天安财险怀化支公司在石某投保时未尽到询问告知义务,放任投保,事故发生后以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主张免责,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
案件结果:
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石某的运输行为属于正常使用车辆,并未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天安财险怀化支公司未尽到询问告知义务,故不支持其免责主张。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天安财险怀化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张某家属917,286元。
律师心得:
作为石某的辩护律师,参与本案的诉讼过程,深刻体会到法律的严谨性和公正性。在本案中,我们坚持认为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起应有的责任,而不是在事故发生后寻找免责的理由。通过深入分析法律法规和案件事实,我们成功地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这一过程不仅考验了律师的专业能力,也是对法律精神的坚守和维护。通过本案,我们更加坚信,法律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公正地解决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