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 6 月实施的《关于依法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辩护人权利有关问题的批复》,进一步明确了刑事诉讼中辩护权的行使规则,破解了实践中 "会见难"" 选择难 " 的问题。
根据新规,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辩护人并完成会见,其监护人、近亲属仍可代为委托辩护律师,且受委托的律师有权直接会见在押人员,无需办案机关额外许可。这一规定彻底改变了以往部分办案机关以 "已指派法律援助律师" 为由限制当事人自主选择权的情况,确保在押人员能够按照真实意愿选择辩护人。
同时,新规明确了法律援助的终止条件: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委托律师后,法律援助机构应及时终止法律援助,避免出现 "双重辩护" 占用司法资源的情况。需要注意的是,辩护权是公民的基本诉讼权利,无论案件性质轻重,当事人都有权获得专业法律帮助,办案机关不得非法限制或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