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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的陷阱有哪些

作者:刘峰飞律师时间:2023年04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99次举报

试用期的陷阱有哪些

         

对于大部分高校毕业生而言,大学的最后一年几乎都在找工作中度过,学校也会安排时间让学生更多的在社会中磨练,为大学生真正踏进社会做准备。然而不少大学生都面临着试用期的陷阱,有时候明明知其犯法,却又无可奈何。那么,试用期的陷阱有哪些呢?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试用期的陷阱有哪些

1、先“试用”后签合同

不少用人单位抓住大学生求职心切的特点,提出先“试用”一段时间后,通过了试用期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先签订“试用期合同”,试用期合同期满后通过测试再签订劳动合同,甚至有些公司只签订试用期合同。无论是哪种行为,先“试用”后签合同都是违法的。

《劳动合同法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试用期“单位说了算”

一般情况下,试用期的工资比正式员工低,为了降低公司经营成本,往往把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无限延长”。

《劳动合同法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法律明文规定了试用期的时间限制,单位和劳动者签合同时可以不约定试用期,但约定试用期的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内,对于一些公司在试用期满后又找借口再次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还规定了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试用期工资太低

不少单位都把应届毕业生当成廉价劳动力,民间还流传着“招工当然找大学生了,农民工很贵的”这样的笑话。如今应届毕业生数量激增,早已过了毕业包分配的年代,一毕业就失业成了毕业生最大的压力。一些单位看中大学生“有工作总比没工作好”的心里,与毕业生签合同时约定试用期过长,工资过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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