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立国,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
被告2。
原告与被告1、被告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某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变更后诉请判令被告1、被告2共同偿还原告借款364000元,并支付利息(以364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2月24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次开庭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立国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1、被告2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1与被告2系夫妻关系。被告1与被告2曾向原告借款。某日,被告2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XX”。后某日,被告1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XX”。上述合计借款800000元。借款后,被告1与被告2归还了436000元,剩余本金364000元及利息至今未归还。现原告向被告1、被告2催讨借款本息未果,故提起诉讼。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1、被告2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64000元,并支付利息(以364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2月24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