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曾庆谟|时间:2020年12月08日|2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江西XX公司与广西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XX0982民初1043号
原告:江西XX公司,住所地樟树市仁和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XX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北仓大道151号鑫海大厦,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XX公司(下称原告)与被告广西XX公司(下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以被告已通过退货和偿付货款方式履行了付款义务,纠纷已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共计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西XX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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