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宏盛律师

  • 执业资质:1330720**********

  • 执业机构:浙江双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知识产权婚姻家庭侵权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专利侵权案件法条及适用梳理——霸州市凤莲家具有限公司与涿州市湖茂商贸有限公司、崔飞跃侵害外观设计专利

发布者:潘宏盛律师|时间:2020年04月11日|分类:知识产权 |899人看过

霸州市凤莲家具有限公司与涿州市湖茂商贸有限公司、崔飞跃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霸州市凤莲家具有限公司

被告:涿州市湖茂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崔飞跃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2016年7月13日,吕宝家申请了名为“椅座(1728)”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201630319614.6,该专利的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1月18日,目前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2017年1月18日起,吕宝家将上述专利独占许可给原告使用,许可期限为10年。湖茂公司系自然人独资企业2018年年初以来,原告发现湖茂公司也有同款产品在市场上进行推广销售。崔飞跃系湖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为湖茂公司的网络销售提供个人银行账户作为湖茂公司的收款账户。2018年12月,原告委托购买人员向湖茂公司在阿里巴巴公司开设的网络店铺购买了侵权产品,随后由台州市东海公正处对被诉产品进行了封存。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落入原告专利保护范围。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侵犯原告的专利权。遂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判令湖茂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专利号201630319614.6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2.要求湖茂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万元;3.要求湖茂公司赔偿原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23000元;4.要求崔飞跃对第二、三项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5.要求阿里巴巴公司删除涉案侵权产品的链接;6.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湖茂公司、崔飞跃做不侵权及合法来源抗辩。

被告阿里巴巴公司认为已尽通知—删除注意义务,原告的诉请已经完成。

法院认定:构成销售、许诺销售侵权,原告指控且被告的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

 

法条及适用梳理:

一、主体:

(一)原告:1、《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专利法》第60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包括以下三类:
(一)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二)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
(三)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第四条 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
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吕宝家将涉案涉案专利独占许可给霸州市凤莲家具有限公司使用,现处于许可使用期内,故霸州市凤莲家具有限公司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二)被告:《专利法》第11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侵权责任法》第8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湖茂公司在阿里巴巴平台上开设店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同时湖茂公司提供其法定代表人崔飞跃的个人账户作为收款账户。整体的行为表现为销售、许诺销售行为。所以可以初步认为湖茂公司、阿里巴巴、崔飞跃存在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涿州市湖茂商贸有限公司崔飞跃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具有被告主体资格。

二、诉讼请求

《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专利法》第65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诉讼费交纳办法》第29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在本案中,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三、合法来源抗辩

《专利法》第70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湖茂公司、崔飞跃作为销售商可以提合法来源抗辩,但是法院认为合法来源证据不足,最终没有认定合法来源抗辩成功。

四、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通知—删除注意义务抗辩

《侵权责任法》第36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电子商务法》41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加强合作,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42: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43平台内经营者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转送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十五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44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及时公示收到的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通知、声明及处理结果。

45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被告涿州市湖茂商贸有限公司在其平台上开设店铺,销售侵权产品,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为被告涿州市湖茂商贸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提供帮助,不构成共同侵权(俗称的避风港原则)

五、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1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民事诉讼法》第28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4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5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民事诉讼法》第35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6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17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18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在本案中,原告可以选择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包括: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崔飞跃的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省会的中级人民法院或最高院指定的具有第一审专利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同时由于本案的销售、许诺销售行为是通过信息网络侵权也可选择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被侵权人住所地所在省的省会的中级人民法院或最高院指定的具有第一审专利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明确确定的是可以依据原告住所地管辖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故原告有权选择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