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本案中双方相互客观上相互攻击时不法侵害的确定。
双方客观上相互攻击,则要根据谁先发起攻击确定,谁先发起的攻击的则属于不法侵害,现遭受攻击的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结合犯罪嫌疑人XXX第一次讯问笔录载明内容:“问:你和yyy谁先动的手?答:是yyy先动手打我的,我被打急眼了才用菜刀砍他的。”问:“当事人你为什么要使用菜刀?答:我当时被打急眼了,很生气,也没有多想就使用了菜刀。”
犯罪嫌疑人XXX第二次讯问笔录载明内容:“我当时在家里越想越生气,就想下楼和yyy讨个说法,我想着yyy身体比较强壮,万一动气手来我肯定打不过,我从厨房拿着菜刀下楼了,进棋牌室的时候我是把刀藏在腋下的,我想着yyy如果不动手我也不把菜刀拿出来。进门后yyy看见我从沙发上起来朝我走来,我就上前质问yyy没完没了的打电话干什么,yyy二话没说上来就踹了我一脚,然后他就把我脖子用胳膊夹住,用拳头在我的脸上打,然后我从衣服里拿刀开始胡乱轮,yyy这个时候开始拿了被子开始在我的头上砸。”问:当时你去棋牌室的时候为什么携带菜刀?答:“我当时已经认怂回家了,yyy依旧不依不饶,打电话挑衅我,我实在气不过,但我由打不过yyy,我就从家里拿了刀下去找他的,我本想和yyy要个说法,想着yyy不动手我也不把刀拿出来。”
问:你和yyy谁先动手的?答:“是yyy先动手的,他二话没说上来就先踹了我一脚,接着就搂着我的脖子开始打,我才掏出刀的。”
被害人yyy第一次询问笔录载明内容:“XXX走后,我当时很生气就用微信给XXX发视频,视频接通后,我就和XXX说玩不起以后就不要玩了……XXX也没有说话就把通话挂断了,我又拨了两次微信视频,但是XXX都没有接……我就坐在门口的沙发上,我给XXX打完电话大概过了两三分钟后,XXX又回来了,进门时抱着膀子……我上前就先在XXX的腮帮子上打了一拳,接着就用胳膊夹着XXX的头,用拳头在XXX的头上打,当时XXX就手里拿着刀胡乱甩着剁我……然后在身旁拿了水杯,用水杯在XXX的头上砸,可能砸碎了两个杯子。”问:你和XXX是谁先动手的?答:“是我先动手的,XXX不拿刀进来,我也不会动手。”
证人的询问笔录中载明:“大概过了10分钟,XXX回来了,进来就问yyy你老骂我干啥,yyy对XXX说我骂你咋了,后俩人就厮打在一起了,yyy用胳膊搂着XXX的脖子,刚开始赵老二和老曹的男子拉架的呢,后来发现XXX手里拿着菜刀胡乱抡,yyy也在桌子上拿了一个喝水杯子在XXX头上和脸上砸。”
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上述案件发生经过,在被害人已经着手实施侵害行为的前提下,犯罪嫌疑人XXX针对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机进行防卫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防卫的认定条件。
7年
12次 (优于92.31%的律师)
23次 (优于96.82%的律师)
16756分 (优于97.14%的律师)
一天内
144篇 (优于98.69%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