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犯罪嫌疑人XXX在实施侵害行为时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符合正当防卫认定的起因、时机、对象条件。
根据结合犯罪嫌疑人XXX第一次讯问笔录载明内容:“问:你和yyy谁先动的手?答:是yyy先动手打我的,我被打急眼了才用菜刀砍他的。”问:“当事人你为什么要使用菜刀?答:我当时被打急眼了,很生气,也没有多想就使用了菜刀。”
根据结合犯罪嫌疑人XXX第二次讯问笔录载明内容:“进门后yyy看见我从沙发上起来朝我走来,我就尚欠质问yyy没完没了的打电话干什么,yyy二话没说上来就踹了我一脚,然后他就把我脖子用胳膊夹住,用拳头在我的脸上打,然后我从衣服里拿刀开始胡乱轮,yyy这个时候开始拿了被子开始在我的头上砸。”问:你和yyy谁先动手的?答:“是yyy先动手的,他二话没说上来就先踹了我一脚,接着就搂着我的脖子开始打,我才掏出刀的。”
根据被害人yyy第一次询问笔录载明内容:“我就坐在门口的沙发上,我给XXX打完电话大概过了两三分钟后,XXX又回来了,进门时抱着膀子……我上前就先在XXX的腮帮子上打了一拳,接着就用胳膊夹着XXX的头,用拳头在XXX的头上打,当时XXX就手里拿着刀胡乱甩着剁我……然后在身旁拿了水杯,用水杯在XXX的头上砸,可能砸碎了两个杯子。”问:你和XXX是谁先动手的?答:“是我先动手的,XXX不拿刀进来,我也不会动手。”
根据证人的询问笔录中载明:“大概过了10分钟,XXX回来了,进来就问yyy你老骂我干啥,yyy对XXX说我骂你咋了,后俩人就厮打在一起了,yyy用胳膊搂着XXX的脖子,刚开始男子拉架的呢,后来发现XXX手里拿着菜刀胡乱抡,yyy也在桌子上拿了一个喝水杯子在XXX头上和脸上砸。”
根据证人的询问笔录中载明:“我就看见XXX进来了,XXX当时抱着膀子,他给yyy说你要干嘛呢……XXX左手里拿着菜刀,当时yyy把XXX的头用胳膊家住,XXX就抡着菜刀,yyy手里也拿着一个水杯砸在XXX的头……”
根据上述笔录相互印证内容反映出的时间顺序案发经过,犯罪嫌疑人在揣好防卫使用的刀具返回案发现场后,并未第一时间使用刀具实施侵害行为,而是先就被害人不断拨打电话挑衅的行为进行询问,后被害人便不由分说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殴打,在被殴打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才使用刀具进行防卫行为。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上述案件发生经过,还需要着重考虑的是被害人与yyy(42周岁、体格健壮、无疾病)与犯罪嫌疑人XXX(54周岁、体格瘦弱、有既往病史肝硬化、丙肝、乙肝等)的体格差异,在被害人已经动手实施侵害行为的前提下,犯罪嫌疑人XXX针对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机进行防卫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认定起因、时机、对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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