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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精品辩护意见正当防卫

作者:许睿律师时间:2021年06月2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772次举报

一、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提出的犯罪嫌疑人XXX实施了故意伤害的违法行为无异议,但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具备阻却责任承担的责任阻却事由即正当防卫的事实情形,恳请贵院在确定其具体刑事责任时予以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之规定【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关于本案中可能存在的正当防卫适用的法律争议焦点:(一)关于本案犯罪嫌疑人XXX为预防不法侵害而携带防范性刀具的定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刑事卷I》 第81页 观点编号33:“《刑法》规定正当防卫,其目的在于抵制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本案犯罪嫌疑人为预防不法侵害的发生携带防范性刀具,不能阻却其在遭遇不法侵害时运用该刀具实施的防卫行为成立正当防卫。只要其行为对不法侵害者所造成的损害与其保护的合法权益的价值之间不明显失衡,且防卫的效果又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就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当然,也只有在预防措施的效果是针对不法侵害的发生而进行时,方成立正当防卫。”根据《最高检发布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2018年12月18日(检例第45号)陈某正当防卫案:“【指导意义】《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司法实践通常称这种正当防卫为“一般防卫”。一般防卫有限度要求,超过限度的属于防卫过当,需要负刑事责任。刑法规定的限度条件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具体而言,行为人的防卫措施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防卫结果客观上并未造成重大损害,或者防卫结果虽客观上造成重大损害但防卫措施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均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本案中,陈某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而持刀反击,就所要保护的权利性质以及与侵害方的手段强度比较来看,不能认为防卫措施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所以即使防卫结果在客观上造成了重大损害,也不属于防卫过当。”

结合犯罪嫌疑人XXX第二次讯问笔录载明内容:“我当时在家里越想越生气,就想下楼和yyy讨个说法,我想着yyy身体比较强壮,万一动气手来我肯定打不过,我从厨房拿着菜刀下楼了,进棋牌室的时候我是把刀藏在腋下的,我想着yyy如果不动手我也不把菜刀拿出来。”犯罪嫌疑人XXX携带菜刀的本意是为了预防因其与被害人yyy之间的年龄、体格差异,在发生侵害行为时保护自身法益的手段,而犯罪的本质是法益侵害,其携带刀具本身的行为并未侵害他人法益,在本案中被害人先动手对犯罪嫌疑人实施不法侵害,犯罪嫌疑人反击的行为就是正当防卫的行为,因而本案中犯罪嫌疑人XXX为预防不法侵害的扩大化而携带刀具并不阻却正当防卫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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