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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律师,省级首届青年律师领军人才 ,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实务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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赃款流向了第三人,还能追回来吗?关键看“善意”与“恶意”的博弈 ?

作者:许睿律师时间:2026年01月0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91次举报

一笔来路不明的款项转入你的账户,不久后警方上门要求追缴。你说不知情,但如何证明?法律在保护被害人权益与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之间,划下了一条复杂的界限。

在司法实践中,赃款赃物被犯罪分子转移给第三人后能否追缴,一直是刑事涉案财物处置中的难点。这不仅关系到被害人损失的挽回,也牵涉到善意第三人财产权利的保障。

随着法律理念的演进,司法实践从早期“一追到底”的绝对追缴原则,逐步转向区分第三人取得性质的相对追缴原则。这一转变背后,是被害人权益保护与交易安全秩序维护之间的价值平衡。

01 司法理念的演进:从绝对追缴到保护善意

我国对赃款赃物追缴的司法理念,经历了从严格到理性的发展过程。

早期司法实践中,基于“任何人不得从违法行为中获利”的原则,对赃款赃物采取绝对追缴立场。按照这种理念,无论第三人是否知情、是否支付对价,只要财物系犯罪所得,就应予以追缴。这种做法的理论基础在于彻底剥夺犯罪收益,防止犯罪分子通过转移财产逃避追缴。

然而,这种绝对追缴原则在实践中遇到了挑战。当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正常交易支付合理对价取得财物时,如果一律追缴,将严重损害交易安全和经济秩序。一个善意购买二手车辆的消费者,可能因车辆系赃物而被追缴,即使他对此毫不知情且已支付全款。

随着法治进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司法理念开始调整。现行法律体系在坚持追缴犯罪所得的同时,逐步确立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原则。这一转变体现在多个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中,形成了相对完善的规则体系。

02 恶意取得的四种情形:法律划定的红线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第三人取得涉案财物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将被认定为恶意取得,相关财物应予追缴:

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是认定恶意最直接的情形。这里的“明知”包括明确知道和应当知道。如有证据证明第三人被告知财物来源可疑,或根据交易环境、价格等综合判断,其应当意识到财物可能系犯罪所得,仍予以接受的,即可认定“明知”。

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取得,是实务中常见的恶意取得形式。明显不合理的低价通常指低于市场价格的70%。这种交易缺乏对价基础,不符合正常交易习惯,第三人难以主张善意。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明确,在诈骗犯罪中,第三人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即使支付了对价,也应予追缴。这一裁判要旨确立了“明知即恶意”的规则。

通过非法债务或违法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法律不予保护。如赌债、高利贷等非法债务,或以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手段取得财物,均属恶意取得范畴。

2017年两高一部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的也应予追缴。这一兜底条款为应对实践中不断翻新的恶意取得形式提供了法律依据。

03 善意取得的证明困境:谁主张,谁举证?

在赃款赃物追缴程序中,证明责任的分配直接影响着追缴结果。当前司法实践中,这一问题尚未形成统一标准,存在不同理解。

从法律规定看,办案机关承担证明第三人恶意取得的主要责任。他们需要收集证据证明第三人明知财物系犯罪所得,或交易价格明显不合理等恶意情形。这种分配方式符合刑事诉讼中控方举证的基本原则。

但在实务操作中,办案机关面临的举证困难不容忽视。赃款赃物转移往往手段隐蔽、链条复杂,要证明第三人主观明知状态十分困难。特别是资金混同、多次流转后,追查难度更大。

部分地方法院开始探索举证责任转移的做法。当办案机关提供初步证据证明交易异常时,由第三人承担证明其善意取得的责任。如河南高院的相关指引规定,在执行程序中,第三人主张善意取得的,应对其善意承担举证责任。

这种探索引发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讨论。支持者认为,第三人最了解交易情况,由其承担部分举证责任更为合理;反对者则认为,这可能不当加重第三人的诉讼负担,与刑事诉讼证明原则存在张力。

04 实务中的认定难点:资金混同与多次流转

在复杂的金融犯罪和网络犯罪中,赃款赃物的流转往往涉及资金混同和多次流转,这给善意取得的认定带来了特殊困难。

资金混同是指赃款与合法资金混合后,难以区分。如犯罪分子将诈骗所得与合法经营收入存入同一账户混合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认定第三人取得资金的性质成为难题。

司法实践中通常采取比例规则,即按照赃款在混合资金中的比例,认定第三人取得资金中赃款的比例。但这一规则的适用需要准确查明混入赃款的数额和比例,实务中取证难度较大。

多次流转则增加了追查难度。如A诈骗所得转账给B,B又转账给C,C再支付给D。要追缴D处的财物,需要逐环审查每次流转的性质,判断每个环节的第三人是否构成善意取得。

在王某被诈骗案中,诈骗分子将赃款通过多个账户流转后购买房产并登记在不知情的亲属名下。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最后持房人不知情,但该房产系用诈骗所得资金购买,且交易链条清晰,最终判决追缴该房产。

05 不同角色的应对策略:被害人、第三人与办案机关

面对赃款赃物追缴问题,不同主体的应对策略和关注重点各不相同。

对于被害人而言,及时报案并提供详细线索至关重要。应尽可能提供转账记录、交易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协助办案机关查明资金流向。在刑事追缴不足时,还可考虑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寻求救济。

对于第三人而言,证明自身善意的关键在于完整保存交易证据。包括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明交易的真实性、对价的合理性以及对财物来源不知情。特别是大额交易,更应注意审查交易对方的背景和资金来源。

办案机关在追缴程序中,应坚持比例原则和最小损害原则。在保护被害人权益的同时,尽量避免对善意第三人造成不当损害。特别是在涉及企业生产经营、民生保障等情况下,需谨慎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06 证据保存与权利主张:实务操作指南

无论处于哪一方的立场,充分的证据准备都是维护自身权利的基础。以下是针对不同情形的具体操作建议:

作为被害人,除基本报案材料外,应特别注意收集证明资金流向的证据。如银行转账记录、第三方支付记录、资金流向图等。同时,对与犯罪分子的沟通记录、合同协议等也应妥善保存。

作为主张善意取得的第三人,需要准备系统证据证明交易善意。包括: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合同协议;证明支付合理对价的付款凭证;证明对涉案财物性质不知情的证据,如对方提供的权属证明、来源说明等。

在诉讼或执行程序中,第三人的程序权利也应得到保障。包括知情权、陈述申辩权、举证权、复议申诉权等。特别是在涉案财物价值重大或对第三人生产生活影响重大的情况下,更应充分行使这些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异议之诉,为第三人提供了专门的救济途径。当认为执行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时,可通过这一程序寻求司法救济。


法律的精密天平在被害人权益与交易安全之间寻找平衡。对于普通公众而言,在大额交易中保持必要审慎,审查交易对方和资金来源,是避免卷入法律纠纷的最佳方式。

一旦涉及赃款赃物追缴程序,无论作为哪一方,都应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在法治框架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每个案件都是证据、法律与智慧的较量,在专业指导下应对,方能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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