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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交易勿踩雷:帮信罪认定关键与风险防范

作者:许睿律师时间:2026年01月0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8次举报

虚拟货币交易勿踩雷:帮信罪认定关键与风险防范

一名虚拟货币交易者因正常出售数字货币收到赃款,被警方以帮信罪立案侦查。最终因证据不足不起诉,但账户冻结半年,生活工作停摆。

近年来,随着虚拟货币的普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案件数量激增。许多普通交易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卷入网络犯罪,面临刑事风险。本文将从法律实务角度,解析帮信罪的认定标准,帮助读者识别和防范相关风险。

01 帮信罪的法律构成与立法背景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罪名,规定于《刑法》第287条之二。其核心要件包括三个方面:

主观上要求“明知”,即行为人必须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这种明知可以是明确知道,也可以是应当知道,但需达到具体明知的程度,而非抽象的可能性推测。

客观上要求提供帮助行为,包括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是入罪门槛,根据司法解释,支付结算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或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等情形,均属于“情节严重”。

立法机关增设此罪的背景是网络犯罪黑灰产业链的规模化发展。传统的共犯理论难以有效打击那些与正犯分离的帮助行为,故将此类帮助行为独立成罪,以填补刑事处罚漏洞。

02 虚拟货币交易中的帮信风险点

虚拟货币因其匿名性和去中心化特点,日益成为网络犯罪资金转移的工具。交易者在以下情形中面临较高风险:

场外交易(OTC) 是风险高发区。与交易所内的标准化交易不同,场外交易通常点对点进行,缺乏有效审核机制。交易者若未对交易对手方进行基本尽职调查,一旦收到赃款,可能被推定为主观明知。

异常交易模式可能成为推定明知的依据。例如交易价格明显偏离市场水平,或采用隐蔽通信工具联系,均可被认定为异常情况。

公安机关明确告知后仍继续交易是认定明知的关键因素。根据《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电商平台预付卡、虚拟货币等经销商,在公安机关明确告知其交易对象涉嫌犯罪后仍继续交易的,可能构成帮信罪。

值得注意的是,单纯的虚拟货币买卖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但一旦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且情节严重,则可能触犯帮信罪。

03 司法实践中“明知”的认定标准

主观明知的认定是帮信罪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司法实践通过客观行为反推主观心态,主要依据以下标准:

概括性明知即可成立,不要求行为人确切知道上游犯罪的具体内容。只要认识到对方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提供帮助,即可认定为明知。

交易异常情况是重要判断因素。如交易价格明显异常、使用加密通信工具联系、采取特殊交易方式等,均可作为推定明知的依据。

既往经历也影响明知认定。若行为人账户曾因涉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被冻结,后又继续类似交易,被认定明知的可能性较大。

需要注意的是,不得简单客观归罪。2022年《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明确,既要防止片面倚重行为人供述,也要避免仅凭出售“两卡”行为直接认定明知。

04 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区别

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案例中,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下简称“掩隐罪”)容易混淆。两罪关键区别在于:

行为发生时间不同。帮信罪发生在上游犯罪实施过程中,属于事中帮助;而掩隐罪发生在上游犯罪既遂后,属于事后帮助。

明知内容不同。帮信罪的行为人对资金性质认知较为概括,只需认识到可能是犯罪所得;而掩隐罪要求行为人明确知道所转移的是犯罪所得。

行为方式差异。帮信罪通常表现为被动提供支付工具;掩隐罪则常伴有主动的转账、取现等积极行为。

在实践中,两罪区分可能存在争议。2025年“两高一部”发布的《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指出,应结合行为人主观明知的内容和程度、提供帮助的类型和方式,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准确区分。

05 风险防范与合规建议

为防范刑事风险,虚拟货币交易者应采取以下措施:

完善客户尽职调查。交易前核对对方身份信息,了解资金来源,避免与不明身份者交易。对长期交易对象,应保存沟通记录,作为不明知的证据。

避免异常交易模式。坚持通过正规交易所进行交易,避免场外现金交易。对价格明显偏离市场水平的交易邀约保持警惕。

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如账户被冻结或被告知交易对象涉嫌犯罪,应立即停止交易,积极配合调查,避免被认定为“明知后继续交易”。

保留证据材料。妥善保存交易记录、聊天记录等材料,一旦涉诉,可作为证明不明知的有力证据。

对于已经涉诉的案件,可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辩护:主观上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上游行为不构成犯罪;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行为属于正常的商品交易。


在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中,王某等人通过虚拟币交易为他人转移诈骗资金40余万元,最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刑。该案例表明司法机关对虚拟货币洗钱行为的打击态度。

法律永远滞后于技术发展,但合规意识可以超前。 虚拟货币交易者应当时刻保持风险意识,在追求技术红利的同时,不忘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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