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界限模糊处,正是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分水岭。
在数字货币交易尤其是USDT(泰达币)交易过程中,不少参与者因收到涉案资金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实践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下简称“掩隐罪”)是此类案件中最易混淆的两个罪名。
两罪法定刑相差甚大:帮信罪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而掩隐罪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因此,在涉USDT交易案件中,罪名认定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01 两罪区别的关键点
要准确区分帮信罪与掩隐罪,需从三个核心维度进行把握:主观明知程度、行为介入阶段和行为功能定位。
主观明知程度是区分两罪的基础。帮信罪要求行为人对“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有概括性认知,即知道对方可能在从事网络犯罪活动,但不需要明确知晓资金的具体违法性质。
而掩隐罪要求行为人明确知悉所处理的资金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对资金的赃款属性有更高程度的认知。
行为介入阶段是另一重要区分标准。帮信罪的帮助行为发生在上游犯罪实施过程中,为犯罪的完成提供支持,此时犯罪所得尚未形成。
掩隐罪的行为则发生在上游犯罪既遂后,针对已形成的犯罪所得进行事后处置,切断资金与上游犯罪的关联。
行为功能定位也不同。帮信罪的行为功能是辅助上游犯罪实施,为犯罪提供“通道或工具”,而不直接控制资金流向;掩隐罪则是主动处置犯罪所得,通过USDT兑换、取现转存等方式改变资金形态,直接控制资金流转。
02 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
近年来,司法机关在处理涉USDT案件时已形成较为明确的裁判规则。202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为两罪区分提供了明确指引。
主观明知的推定在司法实践中已形成标准化认定模式。办案机关通常会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方式、资金来源异常性等因素综合判断。
例如,交易价格明显异常、使用多个银行账户操作、资金快进快出、存在小额试卡行为、账户被冻结后仍继续操作等情形,均可能成为推定主观明知的基础。
在(2022)豫08刑终50号一案中,法院认为陈某在提供银行卡的同时,还组织他人夜间频繁转账、通过购买虚拟货币转移资金,此种异常行为模式成为认定掩隐罪主观明知的关键。
行为性质的界定需结合具体操作方式。若行为人仅提供支付通道,不直接控制资金流向,多认定为帮信罪;若行为人主导资金流转全流程,如安排人员取现、兑换USDT并转移,则可能构成掩隐罪。
在(2021)沪0107刑初21号案中,被告人刘某为虚假虚拟货币APP提供技术支持和维护服务器,被认定为帮信罪;而被告人邱某桥在诈骗资金到账后,通过支付宝转账、购买USDT转移赃款,则被认定为掩隐罪。
03 争取帮信罪的辩护路径
在USDT交易涉刑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认定为帮信罪而非掩隐罪,是刑事辩护的重要方向。以下是几种有效的辩护路径:
主观明知程度的辩护应着重论证行为人仅具有概括性认知。例如,行为人仅知悉对方可能在从事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但对资金系犯罪所得这一事实并无明确认知。
具体可举证的证据包括:聊天记录中未提及资金具体来源、交易价格符合市场正常波动范围、行为人与上游犯罪主体无特定指向性联系等。
在(2024)闽0821刑初36号一案中,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属孤证,无法证明被告人明确知悉资金系犯罪所得,最终认定为帮信罪而非掩隐罪。
行为介入阶段的辩护应聚焦于资金转移时间点。若能证明USDT交易行为发生在上游犯罪既遂前,即上游犯罪尚未完成资金转移时,则更可能被认定为帮信罪。
例如,若行为人在诈骗分子实施诈骗过程中提供USDT交易服务,而非在诈骗得手后转移赃款,则符合帮信罪的行为时间特征。
行为功能的辩护需论证行为人仅提供一般性支付结算帮助。如行为人通过交易平台进行批量USDT交易,服务对象不特定,交易模式标准化,则更符合帮信罪的“一对多”帮助特征。
相反,若行为人与特定上游犯罪主体形成稳定配合关系,针对特定赃款进行个性化转移操作,则可能被认定为掩隐罪。
对于涉嫌帮信罪的条件,司法机关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必须同时证明当事人有客观犯罪行为和主观犯罪故意。
随着2025年最新司法解释的出台,两罪区分标准更加明确,为刑事辩护提供了清晰指引。对于涉案当事人而言,及时寻求专业刑事律师的帮助,针对性地收集和固定证据,是争取最佳结果的关键一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