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近年来,随着新型传销模式披上“区块链”“股权投资”外衣,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呈现出隐蔽化、专业化特征。本文结合典型案例,深度解析“组织者、领导者”的认定边界及“骗取财物”的核心要素,为刑事辩护与合规管理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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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传销金字塔顶端的“组织者、领导者”:谁是刑法打击的“关键角色”?
(一)法律依据与实务认定标准
根据《刑法》第224条之一及《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传销意见》),组织者、领导者包括以下五类主体:
1.发起人、策划人、操纵者:搭建传销模式的核心架构
2.管理者、协调者:对层级、资金、人员流动实施控制
3.宣传者、培训者:通过话术发展下线
4.传销“累犯”:受过刑事/行政处罚后再次发展15人+3层级
5.其他关键作用者:技术开发、财务结算等“隐形操盘手”
(二)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1:虚拟货币传销案的“发起人”认定
(2023)浙01刑终XX号
某公司以“区块链挖矿”为名,要求会员缴纳3万元购买“矿机”并发展下线。创始人张某设计“静态收益+动态奖励”模式,通过后台修改数据虚构收益。法院认定:张某作为模式设计者、资金池控制者,属于“发起人”,判处有期徒刑7年。
案例2:区域代理的“管理职责”边界
(2022)粤03刑初XX号
李某担任某“健康产品”传销组织华南区代理,负责审核下级代理资质、分配佣金。其辩称“仅执行总部指令,未参与模式设计”。法院认为:李某对区域内人员层级、资金结算具有实质管理权,构成“管理者”,判处有期徒刑3年。
案例3:技术团队的“关键作用”争议
(2024)京刑终XX号
某APP传销案中,程序员王某开发后台系统,实现“自动计算层级返利”“屏蔽敏感词”。辩护人主张王某“不知情且未获利”。法院综合其参与程度(系统预留资金抽成接口)、薪酬水平(高于市场价3倍),认定王某构成“关键作用者”,判处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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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骗取财物”的司法认定:传销与合法直销的核心区别
(一)法律要件解析
根据《传销意见》第三条,“骗取财物”需同时满足:
1.欺诈手段:虚构项目、夸大收益、掩饰返利来源
2.非法获利:资金来源于下线缴纳费用,而非真实商品/服务价值
特别提示:参与者是否“自愿”或“知情”不影响定性。即便部分人员认可模式,只要资金链依赖发展下线维系,即构成诈骗本质。
(二)穿透式审查:从四大典型骗局看“欺诈本质”
骗局类型1:原始股陷阱
(2021)沪0115刑初XX号
某公司宣称“投资10万元可获得海外上市原始股”,但实际未开展任何实体业务。法院查明:所谓“股权凭证”系伪造,资金用于支付早期投资者返利,构成“骗取财物”。
骗局类型2:虚拟商品溢价
(2023)川01刑终XX号
某平台以3000元/套销售“智能手环”(实际成本200元),要求购买者发展下线获取佣金。法院认定:手环仅为道具,返利资金来源于新会员缴纳费用,属于“骗取财物”。
骗局类型3:服务费抽成模式
(2022)鄂刑终XX号
某“教育培训机构”要求学员缴纳5万元加盟费,承诺“介绍学员可获50%提成”。经审计,机构无师资、无课程,90%资金用于支付上级佣金。法院以“无真实服务”认定诈骗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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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实务提示:辩护要点与合规红线
(一)辩护策略参考
1.身份辩护:主张当事人属于“劳务人员”(如客服、物流)而非组织者
2.金额抗辩:区分“团队计酬式直销”与传销犯罪(需存在真实商品且30%以上收入来自销售)
3.主观明知:证明技术人员、财务人员对传销模式不知情
(二)企业合规警示
1.商业模式审查:避免“层级超过3级”“奖励主要来自拉人头”
2.宣传资料留痕:杜绝“保本收益”“躺赚”等话术
3.资金流向管控:确保收入与商品/服务成本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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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传销犯罪的认定需穿透模式包装,抓住“人员链”与“资金链”本质。对组织者而言,刑事风险不仅在于顶层设计者,更可能波及中层管理者、技术支持者;对企业而言,商业模式合规审查已成为避免刑事责任的必要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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