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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常见犯罪量刑之抢劫罪

作者:许睿律师时间:2022年08月1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64次举报

陕西省常见犯罪量刑之抢劫罪

抢劫罪

1.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抢劫一次的,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的,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者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劫致人伤害的后果、次数、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抢劫财物数额每增加一千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抢劫二次的,增加二年至四年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四万元)起点的;抢劫致一人重伤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劫致人伤害的后果、次数、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抢劫财物数额每增加四千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抢劫数额满十三万元的,每增加六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抢劫次数超过三次的,每增加一次,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7)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8)每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二)(三)(六)(七)()项情节之一的,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9)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为实施其他违法活动而实施抢劫的;

2)流窜作案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抢劫的;

4)持枪支之外的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抢劫的;

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有确切证据证明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实施抢劫的;

2)抢劫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以抢劫罪论处的;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5. 需要说明的事项

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抢劫对象的,以抢劫罪定罪,抢劫的违禁品数量作为量刑情节考虑,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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