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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常见犯罪量刑之非法拘禁罪

作者:许睿律师时间:2022年08月1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47次举报

陕西省常见犯罪量刑之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

1.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非法拘禁他人,不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未造成重伤、死亡后果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非法拘禁时间每增加24小时,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非法拘禁致一人重伤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其中,造成被害人六级以上残疾的,以五年有期徒刑为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非法拘禁时间每增加24小时,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6)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非法拘禁致一人死亡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非法拘禁时间每增加24小时,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6)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7)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年至四年刑期;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具有殴打、侮辱、虐待情节的(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增加基准刑的10%-20%

2)多次非法拘禁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冒充军警人员、司法人员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6)持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非法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 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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