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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常见犯罪量刑之强奸罪

作者:许睿律师时间:2022年08月1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68次举报

陕西省常见犯罪量刑之强奸罪

强奸罪

1.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强奸妇女一人,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奸淫幼女一人,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强奸或者奸淫幼女的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二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四个月至一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犯强奸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二人以上轮奸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强奸或者奸淫幼女的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三人以上,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每增加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四个月至一年刑期;

5)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6)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对同一妇女强奸多次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对同一幼女实施奸淫多次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轮奸达两次以上的,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

2)对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妇女实施强奸致被害人怀孕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携带凶器或者采取非法拘禁、捆绑、侮辱、虐待等方式作案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利用教养、监护、职务关系实施强奸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 强奸未成年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犯罪的;

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犯罪的;

3)采用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犯罪的;

4)对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犯罪的;

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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