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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常见犯罪的量刑之交通肇事罪

作者:许睿律师时间:2022年08月0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92次举报

(一)交通肇事罪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①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②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①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②每增加死亡一人,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③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负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①无能力赔偿数额每增加10万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②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③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重伤一人,负事故主要责任,并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即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严重超载驾驶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的,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①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②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又逃逸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①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五个月至八个月刑期;

②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又逃逸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①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五个月至八个月的刑期;

②每增加死亡一人,增加八个月至一年的刑期;

③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又逃逸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①无能力赔偿数额每增加10万元的,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②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③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造成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又逃逸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①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五个月至八个月刑期;

②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5)死亡二人或者重伤五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①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②每增加死亡一人,增加六个月至十个月刑期;

③有逃逸情节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④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6)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①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②每增加死亡一人,增加六个月至十个月刑期;

③有逃逸情节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④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7)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负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①无能力赔偿数额每增加20万元,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②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③有逃逸情节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④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在七年至九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①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②每增加死亡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③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 有下列情形(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50%: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交通肇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交通肇事后积极施救的;

(2)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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