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
第三百五十条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du物品、走私制du物品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du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明知他人制造du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du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条文解读:
第一款是关于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du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的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用于制造du品的原料、配剂”,是指提炼、分解du品使用的原材料及辅助性配料。本条列举了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等制du物品。醋酸酐是乙酰化试剂,是制造海洛因的关键化学品,乙醚、三氯甲烷是溶剂,广泛使用于海洛因、冰du、氯胺酮等各种du品制造过程中。这几种物品,既是医药和工农业生产原料,又是制造du品必不可少的配剂。《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中列举了几种可用于制造药品的化学物品,醋酸酐、乙醚都被明确规定在这几种物品之列。公约还规定,明知用于制造du品而为其生产、销售上述物品的行为是犯罪行为。1988年,我国卫生部、经贸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对三种特殊化学品实行出口准许证管理的通知》,规定对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三种物品实行出口准许证制度。当前在司法实践中,制du物品犯罪涉及的主要是麻黄碱(冰du前体)、羟亚胺(氯胺酮前体)、邻酮(羟亚胺前体)等,这三种物质属于制造du品的原料。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制du物品的具体品种范围按照国家关于易制du化学品管理的规定确定。根据《易制du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易制du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du的主要原料,包括1-苯基-2-丙酮等;第二类是可以用于制du的化学配剂,包括苯乙酸等;第三类也是可以用于制du的化学配剂,包括甲苯等。易制du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调整分类或者增加该条例规定以外的品种的,应当向国务院公安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错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du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是指除了依照国家规定,经过法定审批手续的以外,非法生产、买卖、运输以及携带这些物品进出境的行为。国家对易制du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禁du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中规定,国家对易制du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禁止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提供、持有、使用易制du化学品。第二十二条中规定,国家对易制du化学品的进口、出口实行许可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对进口、出口易制du化学品依法进行管理。禁止走私易制du化学品。根据禁du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生产、买卖、运输、进出口易制du化学品的,应当履行相关手续。这里所规定的“生产”,包括制造、加工、提炼等不同环节。刑法修正案(九)在对本条作出修改时,在入罪条件中增加了“情节较重”的规定,目的是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本款对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du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的犯罪规定了三档刑罚,即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档次中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是为了严厉惩治涉du犯罪,对于犯罪分子非法获得的财产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可以根据其行为适用没收财产刑,摧毁其再次犯罪的物质基础,有效惩治和预防这类犯罪。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du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情节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作了具体规定:“情节较重”主要包括两种情况。第一种是达到一定数量标准的:(一)麻黄碱(麻黄素)、伪麻黄碱(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碱(消旋麻黄素)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二)1-苯基-2-丙酮、1-苯基-2-溴-1-丙酮、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羟亚胺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三)3-氧-2-苯基丁腈、邻氯苯基环戊酮、去甲麻黄碱(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甲基麻黄素)四千克以上不满二十千克;(四)醋酸酐十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五)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二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千克;(六)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三氯甲烷、乙醚、哌啶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千克;(七)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一百千克以上不满五百千克;(八)其他制du物品数量相当的。第二种是达到第一类规定的数量标准最低值的百分之五十,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曾因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du物品、走私制du物品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二年内曾因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du物品、走私制du物品受过行政处罚的;(三)一次组织五人以上或者多次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du物品、走私制du物品,或者在多个地点非法生产制du物品的;(四)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du物品、走私制du物品的;(五)国家工作人员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du物品、走私制du物品的;(六)严重影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七)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制du物品数量在本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最高数量标准以上,不满最高数量标准五倍的;(二)达到本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制du物品数量在本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最高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二)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第二款是对明知他人制造du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制造du品所需原料或者配剂的,以制造du品罪的共犯论处的规定。本款是关于构成制造du品罪共犯的规定,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制造du品犯罪,而为其生产、运输、买卖制du物品的,其行为是整个制造du品犯罪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应当依照刑法总则有关共同犯罪的规定,适用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而不能以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du物品的犯罪定罪处罚,避免重罪轻罚。这里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他人所需要的原料及配剂是用于制造du品,但仍然为其生产、买卖、运输这种物品的。明知他人制造du品而为其走私制du物品的,也应当以制造du品罪的共犯处理。第三款是对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规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是指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携带制du物品进出境的;明知他人制造du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制du物品的行为。单位犯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携带制du物品进出境,或者明知他人制造du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制du物品的犯罪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具体执行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是指单位实施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关于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携带制du物品进出境犯罪和关于制造du品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du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du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制du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易制du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条及附表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立法背景与条文解读》 2021年3月版 第971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