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青律师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13605767485
咨询时间:08:30-21:59 服务地区

劳务派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作者:林志青律师时间:2023年06月2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74次举报

一、劳务派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1、合同性质不同。

雇佣合同是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服务的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用工合同。

2、合同目的不同。

雇佣合同以提供劳务为目的,是以雇佣人对受雇佣人的劳动行为的支配为合同标的,而劳动合同则是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为目的。

3、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

雇佣合同更多的体现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当事人平等协商一致的结果,国家干预的程度较小;而劳动合同除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内容体现了国家干预,劳动法对合同的订立程序、用人单位的义务、工作条件、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别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

4、主体及其关系不同。

劳动合同中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其适用范围只限于单位用工方面,劳动者在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后,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必须承担一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从属关系。而劳务合同则不具备上述特征。

5、法律调整不同。

劳动合同由劳动法调整;雇佣合同应属于民法调整。虽然合同法没有对其做出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适用民法来调整。

6、合同争议的处理程序不同。

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必须经仲裁前置程序后,司法机关才能介入,争议应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处理,仲裁机构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样,合同解除应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

而雇佣合同发生争议时,法院可直接受理,适用民法的规定处理;解除没有什么特别程序,双方均可随时解除雇佣关系。

二、劳务派遣合同可以随时解除吗

1、劳务派遣合同不可以随时解除。

2、劳务派遣合同是在劳务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一种合同,即劳动者派给其他单位,也就是实际用工单位的一种用工合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通道】


林志青律师 已认证
  • 执业5年
  • 13605767485
  • 浙江星册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5年

  • 用户采纳

    1次 (优于73.38%的律师)

  • 平台积分

    4420分 (优于91.34%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9篇 (优于95.72%的律师)

版权所有:林志青律师IP属地:浙江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48683 昨日访问量:59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