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珊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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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房产纠纷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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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合伙办企的协议真相,主题沙龙圆满结束!

发布者:林珊瑚律师|时间:2021年06月09日|分类:合同纠纷 |374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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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18日下午,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珊瑚律师在我所茶歇区为所内外律师同仁以及想要合伙办企的企业家们,带来了一场《合伙办企的协议真相》主题沙龙分享活动。




活动开始,林珊瑚律师以何为合伙办企为角度,为大家展开介绍当下常见的三大合伙办企的模式——公司制、个体合伙、加盟形式,以此来为大家揭开合伙协议在办理企业过程中背后的真相。




针对公司制的合伙模式而言,作为想要合伙办企的企业家们,林珊瑚律师提到需要对股东的出资形式、公司的决策机制以及公司的退出机制有清楚的认知。林律师认为,在股东的出资形式中,需要了解当事人的身份问题,要知晓其身为合伙人背后是否存在其他的特殊身份是不方便成为法定代表人或是董监高的职位。而当其特殊身份与合伙人位置相冲突的时候往往就会涉及到代持股或是隐名协议的问题。而对于公司的决策机制则需要考虑能否保证出资人的权利,以及决策和谐性。最后,我们还要关注协议中是否存在合理的退出机制,对于退出的特殊规定是否有相关的约定。



之后,林珊瑚律师从个人合伙协议的角度,以自身经办过的案件作为引言,讲述了在个人合伙的形式下,所会产生的问题与弊端。面对个人合伙的形式,如何保障合伙协议的目的性以及相关汇款的相对性是该类形式下最为重要的问题。另外在该形式下,还要关注合伙人本身与配偶之间的共同财产的问题,其中还包括其配偶是否能够参与到个体合伙的经营问题。


而对于加盟协议,林珊瑚律师提醒到要分清品牌与商标之间的不同,对具体的条款需要谨慎对待。在签订加盟协议时,对于培训条款的审核和运用是非常必要的。因为通常在现实的实务中经常会出现以下情况:身为甲方对于培训的内容经常会以流程化的方式简略带过,而身为加盟方在已经耗费了大量的精力和金钱的情况下,却无法得到相应的培训,从而无法成功实现加盟目的,救济无门。而在审判意见中对于特许经营的加盟协议通常会有一个月的冷静期的考量。在司法实务之中,对于这一个月的时间也并非是直接一刀切的模式,主要还需要根据各地法院法官对于该条款的自身衡量,对于涉诉金额与时间也会有不同的决定。



最后,林珊瑚律师总结:在面对各式各样的合伙协议时,保证自我出资额的情况下,签定协议需谨慎,以免诉累。


本次沙龙活动在大家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活动预告:六月中旬,合伙人律师林珊瑚将为您带来《损害赔偿请求权在婚姻中的适用规则》主题沙龙交流,届时会有推送海报,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多加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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