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珊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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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房产纠纷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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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言情法:父母婚前出资汇入未来儿媳的钱用于小夫妻婚后买房是否属于婚内财产?

发布者:林珊瑚律师|时间:2022年09月07日|分类:婚姻家庭 |537人看过


案情背景

1.2020年7月,丁某与周某为夫妻,向未来儿媳黄某分三次汇款90万,预作为其儿子小丁与黄某的买房款项;

2.2020年8月,小丁与黄某登记结婚;

3.2020年9月,丁某向黄某汇款20万;

4.2020年10月,小丁与黄某共同购买期房一套,首付110万,按揭220万;交付时间为2024年6月份;

5.2020年11月,小丁向父母出具110万借款的借条;

6.2022年3月,小丁提起离婚诉讼,丁某与其妻向小丁和黄某提起民间借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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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1.结婚之前父母出资部分属于婚前财产,将婚前现金价值转化为不动产房屋形式;

  2.结婚后父母汇款部分无特别指定为子女一方则视为赠与小夫妻两人;

  3.本案中,前90万视为小丁的婚前个人财产,20万视为对小夫妻的赠与。关于增值部分,参照双方在婚姻中所出资占比进行分割;

  4.关于110万民间借贷之诉实际涉及子女离婚之诉中对于出资款项来源的定性问题,中止审理。

调解结案:

1.小丁与黄某离婚;

2.期房归黄某所有,补偿男方小丁118万;

3.男方小丁在达到过户的时候配合过户手续;

4.双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20万;

5.男方父母丁某与周某撤回民间借贷的诉讼。

林律师表示:

在这个年代,已经不是嫁汉嫁汉穿衣吃饭的年代,时代在进步,法律也在进步。在婚姻诉讼中,往往利用女性对年龄的恐慌和不利处境而做出不太公平的策略;但存在女性站在道德的最高点而对男性进行道德绑架,对不属于自己的财产部分进行不合理的分割要求。


在本案中,女方黄某认为出嫁一年半毫无所得,男方欺人太甚;男方认为,父母一生积蓄凭什么分割一半。


但凡感情与财产混淆,就难以有一个评判的标准。站在利益所得标准而言,谁付出谁所得;站在情感标准而言,所谓付出,应当心甘情愿,不谈亏欠。恰恰婚姻就是一个没有标准的结合体,不谈钱何以柴米油盐酱醋茶,只谈钱怎么风花雪月持久以恒。所以,关系的最后,以后的生活,拼得都是心态。总归,清楚自己是否付得起这“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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