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纠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和假冒。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遭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十七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应当承担责任:(四)广告中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若干问题意见》
第141条 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
第150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法人名称权/荣誉权/收到侵害,公民或法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起赔偿责任。
第151条 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而获利的,侵权人除应适当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应予以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