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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彩礼的原则及情形

发布者:吕媛律师|时间:2019年08月07日|分类:离婚 |594人看过

1.处理彩礼返还纠纷应当坚持平等原则、过错原则和酌情返还原则。

   在诉讼中彩礼返还应坚持以下三个原则:一是平等原则。不论双方谁提供的彩礼,都应当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二是过错原则。根据婚姻缔结过程中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三是酌情返还原则。要根据提供彩礼方的经济情况,提供彩礼的动机和接受彩礼方的经济状况、索要彩礼动机等因素,确定彩礼返还的比例,充分发挥法律评价的预防、指引和教育作用。

     按照风俗习惯,在很多地区,彩礼返还的一般原则是:(1)女方悔婚的,一般全部返还所有彩礼和其他物品;(2)男方悔婚的,女方一般不用返还各种彩礼和其他物品;(3)男方和女方同时悔婚的,经双方协议,一般坚持有限返还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 10 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 19 条的规定,当事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可以请求返还彩礼;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或者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现双方离婚,可以请求返还彩礼;而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2.离婚后男方主张返还婚前彩礼的,只有符合特定情况法院才予以支持 

  夫妻离婚后男方主张返还婚前彩礼的,只有符合以下情况,人民法院才支持返还: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如果不符合这三种情况,法院不支持返还彩礼。

3.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举办了结婚仪式所收受的彩礼应予返还

   双方当事人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同居时间较短,给予彩礼一方有权要求收受彩礼一方按照习俗返还其已给付的彩礼。

4.解除婚约后应返还彩礼

   男方按当地习俗与女方缔结婚约、给付彩礼并举行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后女方与他人结婚,而男方因给付彩礼造成家庭生活绝对困难,女方应酌定返还部分彩礼。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现双方离婚的,可以返还彩礼

   结婚登记后不久,结婚仪式举行前的离婚纠纷案件,一般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以准予离婚。对于该类离婚纠纷中的彩礼是否返还问题,可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考虑当地民间习俗,依照法理和情理,酌情判决予以部分返还。

6.夫妻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并未共同生活,离婚时请求返还彩礼,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的,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彩礼,法院应予支持,因彩礼应返还多少尚没有明确法律条文进行详细规定,可根据双方婚姻维持时间长短,还有双方的过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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