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部分共同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要看事后处分人的行为是否得到了其他共有人的追认,如果其他共有人对该处分行为进行追认,则有效。否则,擅自处分房屋行为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同财产享有共同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续存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人赔偿。”